各级国土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地价评估机构或评估员,负责地价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
招标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向社会公布招标条件,通过合法招标程序,向经择优确定的中标者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建设规划要求、土地开发程度等情况,与受让人协商用地价款和条件,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用地需求者公开叫价竞投,并以竞投的最高价向该出价人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预约,预约期内可优先获得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预约用地的,须持向外经计划部门申请投资建设立项的文件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交付预约金。预约用地有效期限为半年。期内用地的,预约金可折抵地价款,逾期未正式申请用地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
预约的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土部门应先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让合同应包括土地面积、位置、界址、用途、使用年限、地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限、投资总额、开发建设期限、土地利用和规划设计要求、其他附带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逾期未全部缴付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
国土部门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因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地价款或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而需请求赔偿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或不履行协议的,提请赔偿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