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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上述出让的土地可以是未经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经过平整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

  第七条 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并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征用、划拨土地的有关材料应与出让方案同时报批。

  第八条 对按照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连片综合开发的用地,可按开发小区一次申请批准征用,分期出让(或划拨)使用。已征用范围内未实施建设的耕地,开发建设的单位应负责安排继续耕种。

  第九条 市、县国土部门应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分别不同的区位和用途,拟定基准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的供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出地块的标定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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