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1998)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地”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十条修改为:“技术合同登记后,买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支付技术费。未经登记的合同,买方所付的费用不能按《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支。”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不得由经营机构办理。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记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