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建建[2007]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建筑业企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就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执业证书核发条件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证书持有人。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报。
1、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55周岁;(2)符合《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和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持有人,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报。
1、2007年度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07年度未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55周岁;(2)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的(年龄和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