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2007〕29号)
各市州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扶持生猪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农〔2007〕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湖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种猪场、企业、公司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三条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四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按照中央、省、市、县财政6∶2∶1∶1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五条 省财政根据畜牧部门提供的各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和规定的负担比例,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资金一并拨付市(州)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得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