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6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28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80号
说明:部门职责分工已发生变化,且其中的管理要求已过时,管理工作按照《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2.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74号
说明: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松花坝水库保护条例》代替。
3.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1)41号
说明:办法中的审批事项已被市政府第52号令停止执行,管理工作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4.昆明市通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51号
说明:立法依据之一《
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已被废止,管理工作按照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