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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 受理银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上下联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确认款项已入省财政专户后,需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省直执罚单位在南昌市区外进行行政处罚时,罚款收缴手续比照第八条。但各经办行将资金上划财政专户开户行时,由于无法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只能采用电汇等电子方式上划,致使无法将第一至四联交换至财政专户开户行,所以在上划凭证摘要栏必须注明执罚单位部门代码和项目编码,以便于主办行进行资金归集对账,同时第一至四联经办行留存备查。
  省财政专户的开户行在收到异地汇款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收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应于当日填制“非税收入异地缴款补充报单”(见附件三)交省财政专户开户行,开户行在“非税收入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一联和第二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分别退执收单位作付款人已缴款凭证和省财政厅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 对账和报表
  各财政专户开户行于月终后3日内(节假日顺追,下同)打印本月 “代收××单位省级罚没收入对账表”一式二份,分送执罚单位核对。执罚单位根据当事人送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做好统计工作,并据此做好每月对账工作。执罚单位核对无误后,2日内将加盖公章和核对意见的对账清单一份退财政专户开户行。财政专户开户行依据核对无误的“代收××单位省级罚没收入对账表”汇总“省级罚没收入汇总表”(分执罚单位),在2日内一式二份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和非税处各一份)。

第四章 资金上划和归集

  第十一条 南昌市辖区内或市区以外各代收网点代收的省直执罚单位罚款应于当天直接划入省财政专户开户行,财政专户归集的省级罚没收入,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十天内填开“一般缴款书”统一缴交省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级各执罚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省级各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罚没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赣财预〔2001〕第5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以票管收的通知》(赣财非税[2005]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购、使用、结存、缴销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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