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罚款收缴实行编码管理。包括执收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其中:执收单位代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代码相同。执收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方便当事人缴款,除按规定可现场收缴的罚款外,凡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交的罚款,均以经收款银行盖章后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二),到执法单位换取第五联作罚款收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不填此联);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盖章后交财政作记帐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转执收单位作记帐联并换取收据联;第五联:收据联(兼作缴款人缴款凭证);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是财政罚款收据,也是本省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是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
第二章 现场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由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据联交缴款人,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回所在地后两天内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四联拿到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上缴省财政专户。
当场收缴的执罚单位,需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 省直执罚单位罚款收缴的处理
第八条 省直执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开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将罚款缴到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各执罚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缴款。各执罚单位开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执罚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和罚款金额;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填写处罚决定书字号,根据缴款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帐等方式缴交罚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二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