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罚没款代收银行:
现将《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政法部门罚没收入收缴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82号),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做好政法部门罚没收入银行代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库[2007]2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 江西省省级罚款收缴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6号)的规定,由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办理代收业务(银行标志代码分别为1、2、3、4、5)。代收罚款网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理网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