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模块。但必修课程不得改修。
(七)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二)保障监督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
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