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模块考试(考查)。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
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
2、过程记录;
3、学生所获得的成果;
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5、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学校应在学生完成每一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区服务
1、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校制定的学生社区服务活动卡,卡上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的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的名字、活动日期、服务的总时间、服务项目或内容、学生自己的签名、服务对象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服务对象的简短评语及联系方式;
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会实践
1、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深入工厂、农村、部队、企业和其他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训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的活动目标;
2、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
3、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4、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学校课程模块)“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学生的学习时间要达到一定标准;
2、学生的学习过程及其表现良好;
3、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学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或学生完成某一综合实践活动以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