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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92)13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货物包装、堆存、仓储,理货和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车辆收费存放以及交通行业岗位培训等为道路运输提供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从事道路货运配载、客运代办的营业点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从事货运交易市场、存车业务的应具有进出车道和停车区域;
  (二)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开办企业的,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开业手续:
  (一)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持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二)跨县、市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经营或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由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申请经营条件等情况,在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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