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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五)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租赁契约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2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可与出租人按原租赁契约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契约,至原租赁期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房屋因危房修缮或重建,需要承租人临时迁出的,双方应签订回迁合同,报房管机关备案。房屋竣工后,租金由房管机关以20年至30年回收房屋修缮或重建费用为原则重新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需租用城镇私有房屋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契约,并将契约副本送房管机关备案。
  将私有房屋设定抵押权,房屋所有人应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抵押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八条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姓名、地址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
  (二)抵押房屋座落(并附图)、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的号码;
  (三)房屋现状及使用情况;
  (四)抵押贷款币别、金额、贷款用途;
  (五)抵押权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地点;
  (六)抵押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利率及本息归还的时间、方法、地点;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双方违约责任;
  (十)其他事项;
  (十一)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房屋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三十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作抵押物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抵押权人依法可将抵押房屋变卖或拍卖。但租赁契约期限未满成交的,买房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到房管机关办理变更原租赁契约出租人姓名的手续,并继续履行原租赁契约至期满。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变卖或拍卖抵押房屋前,须通知抵押人限期搬出,搬出期限自抵押人接到搬出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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