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制度。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继续实行减收20%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补贴。
(四)扩大并加强蒙古语授课高中“三语”实验班规模及教学工作,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重点高校。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逐步增加协作培养招生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为我区增加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扩大招收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比例,拓宽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升学路子。
(五)支持蒙汉兼通的大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员报考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区内优先推荐就业。
(六)加强蒙古语授课师资培养和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等学校办好蒙古语授课师范类各学科专业,优先实行蒙古语授课师范类专业免费教育。支持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自治区及蒙古语文协作省区培养合格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师资。充分发挥内蒙古大学蒙古语文教学重点学科和优势专业的带动作用,大力提升自治区民族经济文化和教育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水平。
(七)重视蒙古语授课普通学校“双语型”师资和职业学校“双语双师型”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认真解决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师编制短缺、学科不配套等问题。实行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和培训者队伍的免费培训。加强民族教育教学和科研队伍建设,充实研究人员,保证研究装备条件和经费投入,注重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蒙古语文教材建设步伐,完善和稳定现有的教材编审、出版发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完备的蒙古语言文字教材体系,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满足区内及国内协作省区的需要。认真做好蒙古语文教学信息资源开发和建设工作,提高现代化教学设备运用能力,不断提升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八)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证蒙汉兼通的大中专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招收蒙汉兼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一)自治区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及教学课件的开发建设、民族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和校长队伍培训、急需的教学设备购置等。
(二)制定新的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标准和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机制,确保助学金的按时足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