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提升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水平。各地区在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强化学校管理过程中,要积极推动民族高中进入当地优质高中行列,成为自治区级或盟市级示范性高中;推动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或附设的职业班办出特色和水平,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区职业教育同步发展。全区率先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使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升学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满足大多数蒙古语授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预科教育。自治区各高等学校都要开设民族预科班或民族班,逐年扩大招收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办学规模。单独为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俄罗斯族学生举办民族预科教育。通过加强汉语、外语和专业教学,引导学生学习新兴学科和应用型、技能型专业。
(五)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高等学校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蒙古语授课学科专业结构,根据需要拓展专业面向,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努力建设一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科,培养适应蒙古民族文化繁荣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同时,要逐步建设一批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专业,采取多种语言授课等方式,加快培养“双语型”少数民族高层次建设人才,不断拓宽民族高等教育的内涵和外延。
(六)全面加强“双语”教学工作。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重点学习掌握蒙古语言文字,兼学汉语和外语;高中阶段学生要在学好蒙古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汉语和外语。以汉语授课或汉语授课为主的蒙古族中小学要开设蒙古语言文字课程,使毕业生达到蒙汉兼通。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后,一部分学生继续加强蒙古语授课专业知识学习,同时强化汉语教学,提高毕业后的工作、学习和发展能力;一部分学生学习汉语授课专业,开设大学蒙古语文课程,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本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覆盖范围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实行政府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实行寄宿制学生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具体助学标准及经费支付办法另行规定。其中,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对蒙古语授课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办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把蒙古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以盟市为单位统一制定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