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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严禁新债原则。着眼于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治区和盟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旗县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公办学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经费来源,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成立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化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资金来源、工作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偿债计划。各盟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务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债额不锁定、化债顺序不明确的方案不予审批,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设立专户,专款专用。2007年11月底前,旗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须开设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分担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仍按照实拨方式将分担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拨付到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各地要将本地区2007年应筹集的年度偿债资金及时汇入专户,2008年的偿债资金应在2008年6月底前全额汇入专户。偿债资金的拨付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对于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旗县级财政从偿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对旗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四)强化监控,落实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在完成债务剥离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同时,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奖励资金的,除通过转移支付途径扣回奖励资金外,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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