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旗县级人民政府筹措。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预算超收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本级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重点用于偿债;调整支出结构,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非税收入;盘活教育闲置资产;用好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资金。
(二)盟市财政支持。盟市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主动支持所属旗县的化债工作。
(三)国家和自治区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级财政对按期、如实、全面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并建立防止新债机制的旗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为保证化债工作真实有效,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牧民、学生家长和教职工摊派,不得影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
五、化债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凡是已经锁定的债务,都要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凡涉及群众个人利益的债务,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化债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债权人了解和掌握化债政策。
(二)先易后难分类处理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
(三)先化解后奖励原则。为增强化债动力,推动化债进度,在中央财政支持下,自治区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转移支付奖励资金,对各地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奖补政策。同时,盟市级财政也要设立偿债专项资金或偿债奖励资金,对先行化解债务的旗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限期化解原则。集中力量用2年时间(2007年至2008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做到全部化解,不留死角。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不予奖励。
(五)以旗县为主原则。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主要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债务锁定情况,将沉积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和中小学校的债务逐笔分离出来,全部剥离和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在债务剥离阶段确定债权人,明确偿债类型,确认偿还债务金额和支付方式;填写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相关报表,建立电子债务台账和数据库;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为化解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