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7〕65号 2007年11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按照优先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总体要求,精心安排,积极工作,通过清理、甄别、审计等规定环节,摸清了底数,锁定了债务,取得了化债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为深入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清除农牧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为化解其他乡村债务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全面启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通过国家、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的共同努力,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在全区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在2007年年内完成化债任务。
三、化债范围
属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牧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以及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建设和发展,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和学生家长等个人借款,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国有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欠发的教师工资、世界银行贷款、盟市本级和城区学校债务,以及2006年新发生的债务,不属于本次化债范围。
四、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