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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时间进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统一安排,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下半年全市统一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 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成果。2010年以后,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调查的组织实施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银川市已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银政发[2007]13号),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等。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报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各地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和调查人员,在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厅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

  (三)落实经费。这次土地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除自治区安排经费外,不足部分各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随意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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