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公共建筑空调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切实抓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国办发[2007]42号文件规定的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可不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必须报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