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和市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委和市城管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农业源的普查;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农业源相关污染源的普查;
市海洋渔业局牵头负责全市渔业污染源的普查;
市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宁波军分区后勤部门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牵头组织驻甬部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按分级培训原则,市级普查人员参加国家培训,县(市)、区级普查人员参加省、市级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由现场监察与监测技术和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分析,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和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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