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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2007.2-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确定清查企业名单;开展普查培训和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培训;对列入市级重点源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现场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并报请省审核验收。2008年6月底前,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主要接受省审核、校验。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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