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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的精神,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按国务院统一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本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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