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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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