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等群体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道路、入口、电(楼)梯、厕所、标识、提示系统以及其他便于生活与相关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规划、财政、交通、民政、旅游、文化、贸易、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改、城管、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