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但对每个项目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合计收费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操作程序
由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服务中心代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涉及以上收费的相关手续。项目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由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之外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企业服务中心(市级设在市经委,县级设在发改局或经贸局、经统局)代办。
1、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服务中心(简称代办单位)与收费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委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金额。
2、收费单位与代办单位共同填写《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由代办单位附委托服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审核,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备案,通过审核备案后收费单位即可开展相关服务业务。
3、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每年分两次与收费单位结算。收费单位每年分别于6月10日-15日、12月10日-15日,将各项目的收费备案表复印件和正式收费发票(每个项目分别开票)报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经与代办单位核实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将市政府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拨付各收费单位。
四、其他事项
1、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应视为市政府做出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收费单位应按与代办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期完成相关服务内容。
2、收费单位要确保服务质量,不能因降低收费标准而降低服务标准。对因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收费单位,市政府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3、本办法由银川市经委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备案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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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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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收费单位 │ (盖章) │联系人: │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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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代办单位 │ (盖章) │联系人: │
│ │ │ │电话: │
├───┼─────┼─────────────────────┼────────┤
│ 3 │ 项目单位 │ │联系人: │
│ │ │ │电话: │
├───┼─────┼─────────────────────┼────────┤
│ 4 │ 项目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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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项目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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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收费科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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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收费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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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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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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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收费金额 │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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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备案单位 │ 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盖章) │联系人: │
│ │ 意见 │ 年 月 日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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