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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停止执行

银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相关收费单位,各工业企业:
  《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银川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减免收费的通知》(银政发[2007]14号)精神,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工业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地形勘测费、工程放线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安全评价费、环保评价费等服务性收费,在收费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相关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2、市政府委托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设在市经委)作为市政府承担工业项目建设收费的审核实施单位。

  3、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承担的费用仅限于工业项目建设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4、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建设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6‰收取。

  2、地形勘测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3、工程放线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5、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不含煤矿和非煤矿山):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一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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