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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省审计厅2005年12月23日以闽审法[2005]182号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导致审计项目重大问题未能披露;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违规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或者不予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根据厅机关审计项目考评指出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或者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的责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经批准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不能及时、全面完成的。
  (二)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失实,后果严重的。
  (四)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并未按规定说明原因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造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告知和组织听证,无正当理由违反厅机关审计执法责任制有关审计文书办理时限规定,以及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和采取有关措施,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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