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六)收到总审计师签署的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请审计项目的分管厅领导安排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七)根据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或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根据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补正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按规定时限组织补正,并将补正材料送法制处审核。
  (八)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完毕被厅领导退回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九)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向法制处提交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情况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应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包括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分管厅领导和法制处。
  (十)负责组织管理本处室审计管辖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动态资料更新。按照规定期限将本处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并做好审计对象综合管理数据库有关对象的资料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收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二)根据审计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审计成果,对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协同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法律处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做好复核案卷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负责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要求,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复核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参加所复核项目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和重大审计业务会议。
  (四)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审理意见,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五)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制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审计行政诉讼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