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福建省审计厅2005年12月23日以闽审法[2005]182号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处复核人员、法制处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厅领导等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审计执法人员应遵守厅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长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