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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整体移交的过渡期为一年,一年后,企业可继续选择现企业年金管理组合,也可另行选择其他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过渡期满后,企业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将由整体移交时承接的组合运营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文件中对移交工作的领导及分工要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二)广泛深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以及移交给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的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争取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将移交工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原有企业年金平稳移交。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在移交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接原有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在移交过程中遇有不良资产或帐实不符的,以及有难以兑现承诺的,要及时报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反映。受托机构也应积极协助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清理方案,并对原有承诺但未能兑现的部分提供精算支持,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附: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承接组合方案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
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承接组合方案
(排名不分先后)

  一、以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的管理组合(共6个):

┌─────────┬────┬───────┬───────┬───────┐
│   受托人   │ 方案 │   账户   │  托管人  │   投资   │
│         │ 序号 │  管理人  │       │  管理人  │
├─────────┼────┼───────┼───────┼───────┤
│         │1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       │
│         ├────┼───────┼───────┤太平养老保险股│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2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份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
│         │3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   │       │
│         ├────┼───────┼───────┤       │
│         │4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   │       │
│         ├────┼───────┼───────┤       │
│         │5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
│         ├────┼───────┼───────┼───────┤
│         │  6  │  工商银行  │  工商银行  │海富通    │
│         │    │       │       │基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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