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安全完整。严守移交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占用、滞留、挪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参保企业和职工也不能借机退保,擅自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
四、实施步骤
(一)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文中实施进度安排的要求,有移交任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的清理后,要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记清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并经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个别地区尚未完全完成上述工作的,可请拟所选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协助配合,确保完成账目清理工作。
(二)选择管理机构。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在省提供的整体移交承接组合中(见附件),根据各项综合因素,原则上选择一个移交组合,并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有移交任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代理委托人,代表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原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与选定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地整体移交所含户数、账户数、资金额、资金存在形态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等。
参与我省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承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拒绝接受选择和增设附加条件。
(三)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和确认。受托人与各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人将委托合同及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所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报省厅备案,取得《XX受托人XX市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计划确认函》,托管银行为整体移交计划开立整体移交计划的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个别企业在当地整体移交前已按规定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履行了报备手续,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省劳动保障厅《××(受托人)××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也可将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转入计划确认函明确的托管银行。
(四)先移交,后规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原有企业年金在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机构负责与参保单位联系,帮助各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
在过渡期内能够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由企业履行方案报备手续,再由受托人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过渡期满后,允许这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