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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也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要注意搞好与其他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职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地区,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务院〔2004〕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04〕163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商务、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尽快制定银川市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性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对重大食物中毒和有毒有害食品引发的严重食源性疾患等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要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抽查检验制度。制定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及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制度,实施统一的食品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形成统一的监测与抽查检验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充分发挥区县(市)农牧、质监、卫生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信息共享。三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和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银川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银川市放心食品工程综合评价办法》、《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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