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002年10月13日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一致。)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7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搬运装卸秩序,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搬运装卸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贯彻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搬运装卸作业活动,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搬运装卸,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搬运装卸活动。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指为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搬运装卸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相适应的搬运装卸机(工)具和设备;
(二)有比较稳定的队伍,从业人员符合劳动用工条件,并有一定的搬运装卸技能和安全常识;
(三)在申请经营的作业范围内,有较稳定的搬运装卸作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