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实行事前公示的通知
(杭政函〔2007〕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我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实行事前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事项范围
(一)拟提交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要的行政法规;
(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五)群众日常办事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七)其他重大事项。
二、公示的有关要求
上述事项应当在正式决策前向社会公示,或在政府初步讨论后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策事项;
(二)拟出台本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事项起草的过程,包括提出建议、开展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的过程情况;
(四)本事项涉及政策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及对策措施;
(五)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三、公示的方式
坚持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原则,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可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公示:
(一)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二)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网络上公示;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栏(橱窗)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在手机短信等通信网络上公示;
(六)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公示。
四、公示的程序
(一)重大决策事项形成文字材料后,应事先征求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向社会公示。经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的,可在公示后根据社会反馈情况再行修订。
(二)对一些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公示后,还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市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