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市的农民工已占从业总人数的47%,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为加强对我市农民工工作的领导,我市已成立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工作职责制度和综合管理服务协调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法规政策,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我市农民工分布不平衡、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镇(街道)、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要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反映和更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信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五)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与农民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市和各地的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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