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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职工大会要有一定比例农民工。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价格尊严。
  四、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医疗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建立简便灵活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研究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切实保障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
  五、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工作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费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接收夫妻同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且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工的子女入学。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对接收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正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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