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鉴证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四)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之间相互协调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