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区域劳务合作,引导外来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省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一是加快实现市、县(区)、镇(街道)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定期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和市场供求趋势分析,引导外来农民工进入本市求职;二是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远程见工系统建设,降低外来农民工的求职成本,提高求职成功率;三是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有计划地引进我市急需的技能人才。
(四)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全市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
(五)鼓励企业开展在职员工培训。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在岗农民工进行培训。鼓励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2.5%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费,计入成本,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农民工的上岗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税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全力支持企业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三、强化管理机制,全力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县(区)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