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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积极协调各银行安排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二)建设标准厂房示范区。市级主要在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三百门港开发区划出一定区域建设标准厂房示范区,各县区也应确定建设标准厂房示范区。
  (三)政府积极规划组织标准厂房用地,以成本地价(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费用、基础设施投入费用等)提供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标准厂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建设标准厂房上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及以下收取的其他规费,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受益财政全额返拨补贴投资主体。
  三、鼓励使用标准厂房
  (一)鼓励购买和租用标准厂房。对以购买方式取得标准厂房部分所有权,比照商品住宅分割比例、方式登记发放相应《房地产权证》,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以购买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贴;以租用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受益财政每月给予2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期限二年;对于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租金补贴期限三年。
  (二)鼓励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和“城中村”以及其他异地搬迁入驻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优先购买或租用。
  (三)引导生产企业入驻。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发动有关企业参加购买、租用标准厂房的招商会,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入驻。
  四、落实相关措施
  (一)设立领导机构。成立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经贸、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外经贸、环保、人防、房管、安全监督、消防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建立标准厂房建设定期联系制度和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有序推进。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也应参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涉及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征地拆迁、土地出让、图纸审查、项目环评、权证办理等各个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全程跟踪服务;要落实严格的效能追究制度,对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可享受政府补贴的有关企业,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或购买(租用)标准厂房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贴,经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确认符合规定的,由受益财政安排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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