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潮府〔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优化规划布局。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色,在全市各主要工业区规划标准厂房园区。
  (二)明确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做到园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与标准厂房一起设计、一起建设。标准厂房园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要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具体规模可结合实际确定。
  (三)明确建设控制标准。新建标准厂房,应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标准厂房单体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000m2,容积率达到1.3以上,建筑密度应不得低于40%。严格控制与园区内标准厂房相配套的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一般不得超过工业园区总面积的10%。统一标准厂房园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以内。
  (四)创新开发建设运作模式。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和运作标准厂房。实行“多元化投入、专业化招商”,大力吸引各地各类有投资开发能力的投资商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建成的标准厂房可出售或出租。标准厂房工业园区内绿化、卫生、治安和污染治理等推行物业化管理。
  (五)严格工业供地条件。除不能进入园区的特殊行业外,对选址在市城区和潮安县、饶平县城区范围内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其它地区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均不单独供地。对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统一进入标准厂房园区,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发展生产。
  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