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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管理。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度和机制,全面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管理。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占用工勤编制聘用的临时人员、事业单位按灵活用人机制在编制范围内聘用的临时人员,必须清理登记,并规范管理。

  (二)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超编聘用的临时人员,必须清退。因工作原因清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半年时间过渡期,过渡期满不清退的,财政停止核销经费。

  (三)单位在编制内聘用的临时人员,已签订合同,且距合同到期时间不足一年的,其合同可以执行到终止时间,到期后按新规定规范管理;距合同到期时间一年以上的,单位应与聘用对象协商,将合同约定调整到与新规定相一致,并按新规定规范管理。

  (四)单位现聘用的临时人员,必须清退的,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受聘人员解聘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加强聘用临时人员规范管理

  (一)实行聘用临时人员编制管理和人事计划管理。全州各级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增加何种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和人事计划管理。各级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按年度向人事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在编制内进行,所聘用临时人员仅限于辅助岗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原则上在编制内进行,因工作原因确需在编制外聘用临时人员的,应从紧从严控制。

  (二)规范临时人员聘用管理。全州各级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应参照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对招聘的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1-3年的短期聘用合同,依法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确定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工资待遇,到人事部门备案、办理人事合同鉴证,并到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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