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为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者公益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外出务工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