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216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服务行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职工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依法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主要是指商场、超市、饭店、旅馆、浴室、舞厅、游戏室、美容美发等行业。
所有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其中包含外地在我市打工人员和工作流动频繁人员。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第四条 针对服务业部分职工工作流动频繁的特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的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对经营规模与申报用工人数明显不符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年利税额等信息,并参照同行业用人单位情况,确定该用人单位参保基本人数进行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