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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存档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二条 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对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论证后方可批准使用,但应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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