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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意见

  (一)完善节能规章和标准体系。要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筑业的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培育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市统计局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我市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加强计量管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耗测试能力。
  (四)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切实抓好我市18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六、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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