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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地名管理的意见


  (三)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支路、乡镇道路、通村公路及村内主要道路、桥梁等的命名,由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审核、组织论证,形成方案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由区政府(管委会)行文命名,并报市政府和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避免在市区范围内出现地名重名现象,各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工作前移,超前研究地名命名

  要在控制性详规编制中强化地名研究和管理工作,避免工程名称随意确定、地名命名时又简单沿用的现象。控制性详规编制中,规划道路、桥梁等市政交通设施,已有经批准的名称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尚无批准名称的,应使用规划暂用名。规划暂用名命名由规划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现状道路的规划延伸段不得直接标注被延伸的道路名称。控制性详规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规划编制信息告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参与相关工作的研究,并搞好地名的跟踪管理。

  四、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地名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功能,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专家研讨论证等制度,并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在地名规划制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问题上,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加强协同监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给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时,要认真查验其地名批准文件。对无地名批准文件的,在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的同时,通报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督办。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放置在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供建设单位取用,并向建设单位作好有关解释、引导工作。

  (三)加强地名命名科学论证。要组织开展地名文化研究,注重地名命名的文化内涵,充分体现南通独特的自然地理特点、悠久历史文化和新兴港城风貌,提升地名命名的文化品位。对代表城市形象、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名命名,地名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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