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地名管理的意见
(通政发〔2007〕80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地名命名(含更名,下同)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地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地名命名反映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品位形象,影响城市的交通效率和管理水平。随着市区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新、旧地名产生、更替速度空前,对地名管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广大群众、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通政发〔1998〕1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33号)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工作规范,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地名命名管理权限
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33号)规定的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进行地名命名,并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地名命名管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市区地名命名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批:
(一)新建主、次干道及其延伸段、大中型桥梁、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召集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专题讨论,组织地名专家进行论证,形成方案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文。
(二)市区住宅小区、大楼等建筑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实资料并到实地勘察,对拟命名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其中,对大型住宅区和特殊、重要的住宅区、建筑物等的命名,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