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中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委托中介审计、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及子女身份证到原企业或现居住地镇(街道、场)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镇(街道、场)计生和劳动社保部门联合初审;
3.在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天;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场)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二)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1.属企业支付的
(1)本人凭《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子女身份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初审并公示7天;
(3)对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镇、场)计生办核准后,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2.属财政支付的
(1)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该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2)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国资、经贸、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共同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