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设立的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收益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结余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划要求和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建。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第三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寄存人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车辆停放人违反道路停车规定,妨碍道路通行的,分别由公安交管部门、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